關于法定假日上班不給加班費的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1、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勞動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平時加班必須支付加班工資,不能用調休來補償。休息日的加班可以用補休的辦法來補償。平時加班為平時工資的1.5倍,休息日為兩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雙休日加班后,是安排補休還是支付加班費,決定權在企業,職工沒有選擇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平時晚上的加班和國定假日的加班,用人單位必須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為,企業至少每周安排勞動者休息一天。勞動者每天工作8小時,如因企業需要可以安排加班,但是累計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每周44小時。法定節假日的加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支付加班費,為日工資標準的3倍或者兩倍予以支付如果企業不安排勞動者休息,那么屬于違法法律規定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可以以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并要求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46、47條的規定支付相關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一款所指“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有其法定標準和特定的含義。 所謂“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 所謂“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依據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勞部發〔1995〕226號),“克扣”勞動者的工資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國家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能所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