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解釋》第10條第3款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為前提。生活困難,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困難是一種絕對困難。確實生活困難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1.訂婚屬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認確立婚姻關系的結婚登記,所以第一條多是指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情況,彩禮能夠返還。 2.第二條法律的本意應該是:收到彩禮的一方在沒有和對方共同生活情況下,彩禮不會產生消耗,也就是給付一方只有付出沒有受益,那么應該返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另一個原因是因為能夠證明 “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系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沒領成結婚證的,可以要回彩禮;領了結婚證但不離婚或還沒確定真要離婚的,是不能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彩禮的,即使是原來一方的家庭生活確實因此出現了困難,那也不能要回。
感情不和離婚財產分割的,應該第一,要先分清夫妻公有財產有哪些。 第二,離婚理由,比如你發現對方有外遇,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申請離婚,那你可以分到得財產會多一點。 第二,是否有共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撫養方自然會多分一點,同時沒有撫養權的要付給對方撫養費用。 第三,如果僅僅是感情不合,沒有子女,正常離婚的話,那就是夫妻共有財產平分。
當事人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男女領結婚證三個月過去了,沒有結婚,沒有同居,由于女性的行為,雙方的感情破裂,女性要求離婚,男性可以離婚,說要還彩禮,女性聽說還彩禮,生死不同意離婚,現在男性訴離婚,可以去彩禮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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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時支付女性的彩禮,結婚后女性分居,據說有感情不合,男性有第三次結婚等理由,要求離婚等,男性要求還彩禮,買的金鐲合法嗎? 結婚不滿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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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女人! 我們結婚沒有領結婚證的婚姻同居了! 結婚前不想結婚,但考慮到父母的壓力,結婚已經半年了,男性采取避孕措施的現在,男性不要求我還禮,但是男性提出的彩禮超過了當時彩禮的金額! 現在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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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結婚不到一年,就領了結婚證書,感情破裂,所以女性要求離婚。 男性要求還彩禮,戀愛時第一次見到母親看禮合計12萬,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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