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二手房賣家戶口不遷走的隱患:原戶主不主動將戶口遷走的話,是沒有辦法將原戶口強制遷移的。 根據現行法律,戶口遷移問題不屬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圍。原因很簡單,戶口遷移問題涉及相關行政部門的審批制度,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根據司法不干涉行政的原則,因此戶口遷移不屬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 但是類似問題也不是不可以避免,在此我向大家做兩點建議: 一、如果可以,最好在買房交涉過程中或者在簽訂購房協議前就要求出賣方將戶口遷出,遷出后再交付賣房款。或者可約定在遷出前只支付部分賣房款,余款待遷出后再支付。 二、如果戶口不能及時遷出的,那么可以在購房協議中約定具體遷出的時間,及未及時遷出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如果出賣方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那么買受方可依據此條款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違約金,這就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了。
因為離婚遷戶口屬于一站式市內戶口遷移條件,所以準備好離婚遷戶口的證明材料,可直接到遷入地公安分局辦證中心(或派出所)一次性辦理戶口遷出、遷入手續。通常情況下,離婚遷戶口需要提供: (1)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被申請人戶口本及身份證 (3)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明。
如果雙方沒有異議,可以去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不能達成一致,則一方可以去對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起訴,另外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但是不想回戶籍地辦理,也可以在居住地法院辦理離婚速裁,兩種程序都需要雙方出席。如果有法定的離婚情形如賭博、吸毒、家暴、婚外情、分居滿兩年等,法院很大可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的話法院可能不會判離婚,但是判決后繼續分居六個月以上可以再起訴,此時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很大。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按照此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購置,繼承、受贈、興建的房屋都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房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規定,下列房產可視為夫妻共同房產,按夫妻共同房產處理: (1)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經過8年的,可視為夫妻共同房產。 (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但對婚前一方所有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的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離婚后再婚戶口可以直接遷入男方,在當事人符合戶口遷入地的準入政策,并且當地的村委會或者居委會及戶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可...更多
圖文張先進律師2020-07-30